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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
 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97号 )


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加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保险业务原则上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致,保险标的应在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如果保险经纪业务符合《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的规定,参照该通知执行。
  二、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关于印发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212号)的报表格式填制当地保险经纪业务季度报表,并在每季末15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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