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1〕522号)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意见,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