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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入设置二级
 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规定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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