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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执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001年6月25日 第77号)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27号(1989年12月21日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废止。
自2001年7月1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依照自同日起实行的修改后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二条
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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