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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药监注函〔2001〕538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请示”(中检药[2001]669号)函悉。你所反映进口“头孢氨苄”(注册证号:X980541)规定的检验标准为《中国药典》1995年版,现《中国药典》2000年版已将该品种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为更好地控制进口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同意对该品的进口检验按《中国药典》2000年版的标准检验,并请你所提前通知药品生产厂及公司。对于标准修改后,首次进口出现按原标准合格,按新标准不合格的情况,按原标准予以检验,并通知该公司今后按新标准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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