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持续改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1.3.5 代码使用延续性原则。专利权不发生转移或继承时,专利权人代码直接沿用专利申请人代码。当专利权发生转移时,被依法重新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仅在不具有自己的专利申请人代码的情况下,才由代码管理者另行赋予专利权人代码。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属于单位性质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者。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人:以发明创造提起申请,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因转让、赠与、继承而被依法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也是专利权人。
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标准ST.3(STANDARD ST.3)附件A的第1部分(ANNEX A,SECTION1)规定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详见附录1)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并且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只用一个代码表示。
固定性:一个代码所表示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和表示一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代码一旦确定后就不再改变。
大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