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三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0001-2001)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审查员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在电子申请模式下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文件规范化,保证专利申请单位名称的统一,便于对申请单位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利于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方便地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以便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申请人代码和专利权人代码都是唯一的和固定的。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申请人或一个专利权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单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