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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失效]

  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
  (六)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抽查的程序
  (一)制定的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建议,制定每年或每季度的抽查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
  1、确定抽查商品的品种和内容。
  2、确定抽查的地点和场所。
  3、确定承检单位。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制定抽查方案。承检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制定具体抽查方案,包括: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方式、合格界限和综合判定原则;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和运送方式;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承检单位的具体抽查方案进行审批,并向承检单位下达《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四)承检单位依据抽查方案组织实施抽查。承检单位抽查人员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相应资格或身份证明证件,直接到商品经销单位以购买的方式抽取样品。抽样过程要有详细记录,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应当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对象是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在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单位拒绝或拖延抽查的,抽查人员可持抽查任务书,请求抽查单位仍然拒绝或拖延抽查的,应当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抽查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除要保证满足检验之需外,还要保留备份样品。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抽查,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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