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打假工作的需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建立或确立一支综合执法专门队伍,具体负责制假售假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选配素质好的执法人员,保证所需的办案经费,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办案工具。
4、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掌握和运用先进科技监管手段,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树立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附件:《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附件: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组织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如实地向社会公布,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抽查的范围
(一)商品:
1、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二)场所:
1、有固定场地、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各类场所,包括综合、专业市场,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
2、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
三、抽查的内容
(一)商品进货凭证。
(二)商品的注册商标。
(三)商品标识。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