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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治安、警卫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工作,根据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塔实际,严格管理。
  (一)塔外应设存包处,塔入口处应设安检门。
  (二)严格控制上塔观光旅游人数。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上塔。
  (四)塔区内应建立巡查、清场制度。
  (五)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及时疏散游客。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设计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内卫执勤。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设保安、民警或者内保机构。
  第三十二条 武警部队的设施、设备配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要目标执行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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