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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违章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消防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三)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取得公安消防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在火灾隐患整改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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