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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员工组织开展防火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管理训练义务消防队。
  (五)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治安、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治安、消防重大问题。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处有关治安、消防安全事故。
  第七条 岗位安全责任人,贯彻落实本塔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保卫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自身防护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是消防重点部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九)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消防演练;
  (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装饰、装修、内部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及《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进行设计。开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塔区施工管理规定。进入塔区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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