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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6日)


  为做好广播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播电视工作的实际,12月6日,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塔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塔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职责:
  (一)掌握本塔治安、消防安全情况,严格贯彻执行治安、消防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统筹安排治安、消防工作,确定逐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三)确保本塔治安、消防安全经费,提供组织人员保障。
  (四)批准实施治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年度治安、消防计划。
  (五)组织治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消防重大问题。
  (六)确定本塔的治安、消防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治安、消防管理负责人,对本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治安、消防工作计划、安全制度、资金预算,制订治安、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养本塔的治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治安、消防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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