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评价和选择承包商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2)确保作业开始前,用人单位与承包方间在适当级别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
(3)包括承包方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内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4)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5)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6)确保承包方道守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评价
3.11 绩效监测与测量
3.11.1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定期监测、测量和记录程序。明确管理部门中不同层次的人员在绩效监测方面的职责。
3.11.2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和活动的性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选择绩效指标。
3.11.3 用人单位应根据所辨识出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中所做出承诺,确定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旦方法。这些方法应能支持用人单位的评价过程,包括管理评审过程。
3.11.4 绩效监测与测量应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绩效测量,而不仅以工伤、疾病和事故的统计为基础。作为一种方法,其目的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得到实施,风险是否得到控制。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应予以记录。
3.11.5 监测活动应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用来确定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和为改善危害辫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3.11.6 主动的绩效测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签署参加的各类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共同协议和承诺;
(2)监测各项具体计划、绩效标准和目标的实施效果;
(3)系统检查各项作业制度、房屋、车间与设备;
(4)监测作业环境状况,包括作业组织状况;
(5)定期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即通过有效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受损害症状进行追踪,以确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3.11.7 被动的绩效测旦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1)工伤、疾病与事件;
(2)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3)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效;
(4)员工康复及恢复计划。
3.12 工伤、疾病和事件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3.12.1 用人单位对工伤、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潜在原因的调查应辨识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3.12.2 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邀请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
3.12.3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调查结果应与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交流,委员会应提出合理的建议。
3.12.4 调查结果或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还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并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3.12.5 通过上述调查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实施,以免类似的工伤、疾病和事件重复发生。
3.12.6 用人单位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条件下,应参照内部调查报告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部调查机构(如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等)提出的调查报告。
3.13 审核
3.13.1 用人单位应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审核活动,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是否能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件发生。
3.13.2 用人单位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包括明确审核员能力、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3.13.3 审核应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的评价。
3.13.4 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一组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1)能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能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3)能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4)对用人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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