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优先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目标予以量化;
(2)制定为实现每一目标而需采取的计划,明确职责和绩效标准;
(3)选择相应的测量标准,以确认目标是否实现;
(4)提供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中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
3.9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以初始评审或复评结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的特点、规模、活动类型及职业安全健康技术,制定具有实际意义并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9.2 目标应予以文件化,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层次的人员进行传达。
3.9.3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更新。
3.10 危害预防
3.10.1 预防与控制措施
3.10.1.1 用人单位应识别和评价各类影响员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状况的危害和风险,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预防和保护措施:
(1)消除危害/风险;
(2)通过工程措施或组织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3)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消弱危害/风险的影响;
(4)采用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残余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3.10.1.2 用人单位应制定危害预防与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这些程序或管理方案应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2)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危害和风险情况相适应;
(3)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
3.10.1.3 用人单位在制定危害预防与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时,应考虑现有知识水平,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报告或信息。
3.10.2 动态管理
3.10.2.1 用人单位内部的变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艺、新揉作程序、新组机构)和外部的变化(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影响都应进行评价,并在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3.10.2.2 用人单位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材料、工艺或设备之前,应进行作业场所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活动。风险评价时,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
3.10.2.3 用人单位实施各项变革措施前,应确保相关员工都得到通知和相应的培训。
3.10.3 应急预案与响应
3.10.3.1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并阐明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3.10.3.2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述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
(2)通知并与有关的主管机构、邻近单位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问题;
(4)向用人单位内全体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包括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的演练活动。
3.10.3.3 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时,应与外部应急响应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合作。
3.10.4 采购和租赁
3.10.4.1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有关采购和租赁活动的程序。采购和租赁活动应符合下述要求;
(1)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在采购货物与享受服务前,识别出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符合用人单位在采购和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4)做出安排以确保使用前符合各项要求。
3.10.5 承包
3.10.5.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承包商及其员工。
3.10.5.2 针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内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应符合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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