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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建立、实施、定期评审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3)促进用人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与。
  3.4 能力与培训
  3.4.1 用人单位应确定各类人员所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项管理方案,以确保全体员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3.4.2 最高管理者应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资源,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或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
  (2)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3)规定定期提供有效及时的新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4)进行定期评审,根据需要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其相关性与有效性,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应参与培训方案的评审工作;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并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类型,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2)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3)用人单位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它们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理解;
  (2)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同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进行传达;
  3.5.3 用人单位应编写、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确定。
  3.5.4 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同时,员工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 交流
  3.6.1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有关交流的管理方案和程序,以达到下列目标:
  (1)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的响应;
  (2)确保用人单位内各级职能部门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3)确保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议被收集,并得到考虑和响应。
  计划与实施
  3.7 初始评审
  3.7.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用人单位刚刚建成,则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现有的适用法律和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以及用人单位签署的自愿计划和其他要求;
  (2)对现有的或计划中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预测和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员工健康监护数据予以分析。
  3.7.3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衡量的基准。
  3.8 体系策划、实施与运行
  3.8.1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 用人单位应根据初始评审、复评的结果或其它可获得的资料做出安排,以制定充分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策划。策划方案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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