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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用人单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鼓励员工及其代表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和直接雇用的临时工。高风险企业以及曾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审核与认证;
  (4)鼓励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服务。
  2.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基础设施、危害的种类和风险级别等因素,拟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
  2.2.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高风险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4)其它有关规范。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大要素,如图1所示:
  图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略)
  方针
  3.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外部相关方所获取。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3.1.2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下述原则和目标:
  (1)遵守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自愿计划、集体协议和其他要求;
  (2)防止发生与作业相关的工伤、疾病和事件,保护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4)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
  3.1.3 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其他体系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3.2 员工参与
  3.2.1 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2.2 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3.2.4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使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
  组织
  3.3 责任与义务
  3.3.1 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负全面责任,并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3.3.2 用人单位应规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运行,确保实现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3.3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原则;
  (2)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的目标;
  (3)保证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确定负责辨识、评价或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人员的职责,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5)进行有效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活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6)促进用人单位内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识、消除和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项预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确保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10)提供各项必备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11)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中的各项工作。
  3.3.4 用人单位可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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