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械〔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请,结合各方面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涉及的产品范围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严格执行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件的有关内容,除技术有突破的创新产品外(如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注射器),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的企业申请。
三、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必须附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号文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体系考核报告。
四、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体系考核,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企业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依据,可以申请产品准产注册,须严格执行体系考核。
五、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新建生产企业新增规定范围内的品种,且体系考核报告明确包括“新增品种”,新增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
六、体系考核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是:
(一)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的工作报告;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至少附11份检查项目记录);
(四)医疗器械产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遵纪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