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械〔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请,结合各方面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涉及的产品范围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严格执行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件的有关内容,除技术有突破的创新产品外(如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注射器),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的企业申请。
  三、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必须附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号文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体系考核报告。
  四、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体系考核,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企业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依据,可以申请产品准产注册,须严格执行体系考核。
  五、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新建生产企业新增规定范围内的品种,且体系考核报告明确包括“新增品种”,新增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
  六、体系考核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是:
  (一)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的工作报告;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至少附11份检查项目记录);
  (四)医疗器械产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遵纪情况反馈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