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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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产地 │ │
│ ├────┼───────────┬───┼────┴─────┤
│转 │发货人 │ │收货人│ │
│基 ├────┼─────┬────┬┴───┼────┬─────┤
│因 │批次 │ │ 货号 │ │运输工具│ │
│生 ├────┼─────┴────┴────┴────┴─────┤
│物 │进口 │1、用于研究、试验□ 2、用于生产□ │
│的 │用途 │3、用作加工原料(具有生命活力□ 不具有生命活力□)│
│一 ├────┼──────┬──────────┬────┬───┤
│般 │受体 │中文名 │ │学名 │ │
│资 │ ├──────┼──────────┴────┴───┤
│料 │生物 │起源或原产地│ │
│ ├────┼──────┼───────┬───────┬───┤
│ │目地 │名称 │ │供体生物或来源│ │
│ │基因 ├──────┼───────┴───────┴───┤
│ │ │生物学功能 │ │
│ │ │和特性 │ │
│ ├────┴──────┼───────────────────┤
│ │物理状态 │ │
│ ├───────────┼────────┬─────┬────┤
│ │包装方式 │ │储存方式 │ │
│ ├───────────┼────────┴─────┴────┤
│ │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 │ │
│ ├───────────┼───────────────────┤
│ │产地国批准的用途 │ │
│ ├───────────┼────────┬─────┬────┤
│ │产地国批准应用的文件 │ │批准地点 │ │
│ ├───────────┼────────┴─────┴────┤
│ │有否被拒绝批准的记录 │ │
├──┼───────────┼───────────────────┤
│ │国家名称 │ │
│申 ├───────────┼───────────────────┤
│请 │单位名称 │ │
│单 ├───────────┼───────────────────┤
│位 │主要经营活动 │ │
│情 ├──┬────────┼─────────┬───┬─────┤
│况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 ├────────┼─────────┴───┴─────┤
│ │方式│电子邮件 │ │
│ │ ├────────┼───────────────────┤
│ │ │通信地址 │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 (签字)(单位公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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