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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49号》(发布日期:2004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9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一月五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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