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确定一名主管厅(局)长负责,抽调精干力量,选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尽快组织设立专门的考试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司法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法厅(局)应将本省(区、市)考试组织机构的设立情况、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二、关于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
法官法》第
九条、《
检察官法》第
十条、《
律师法》第
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参见《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附件1)。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尚未达到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但符合原《
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