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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八、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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