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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七)透明度方面的承诺
  24.
  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标准。
  议定书第13.1条。
  25.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议定书第13.4a条;报告书第177条。
  26.
  中国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将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
  报告书第178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部分
  (八)SPS多边承诺
  27.
  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
  报告书第199条。
  28.
  中国完全遵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29.
  中国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30.
  中国已设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 并将通知WTO/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
  报告书第202条。
  二、加入后30天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SPS多边承诺
  31.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议定书第14条。
  三、加入后4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标准方面的承诺
  32.*
  中国将通知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a条。
  四、加入后1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3.*
  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
  议定书第13.4(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k条。
  34.
  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议定书第13.4(b)条
  35.*
  制定和实施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和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上述新的法律和条例所附的“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免予注册,并按照新的法律和条例,对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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