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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发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7.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自在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预断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
  202.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此类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Ⅴ.(略)
  Ⅳ.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4.(略)
  5.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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