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经验,原“办法”中标准计划和编制的程序还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进一步调整细化。
原“办法”中,将计划划分为“长远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对于目前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动态管理是相矛盾的,实事求是地说,标准“长远规划”的制定是相当困难的,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由于部前期费的申报方式发生了变化,所以对于计划的程序、时间和立项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标准编制的工作程序,根据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以确实保证标准的编制质量。
(五)原“办法”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执行。
原“办法”中的“奖励”内容,自实施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能进行,根据目前的情况,操作可能会存在更多的困难,因此,即使进行了规定,也很难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我司从2001年1月开始组织有关人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一)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次修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等进行了界定,同时结合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二)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协调。
为了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协调,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中的指令性内容,间接地体现为委托关系。
(三)与建设部的《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协调。
《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建设部制定和修订现行国家标准的法规性文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法规性文件,应该与该办法相协调。在本次修订中,“办法”的内容和应该程序基本上参照了《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四)明确标准的解释权归属问题,增加标准管理组的内容。
为了解决原“办法”中的标准解释权问题,本次修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制定或修订的标准的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为了进一步做好标准的解释工作,明确今后在标准发布实施后,由主编单位成立标准管理组,同时明确了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和人员条件,这样既有利于标准的解释工作,又有利于标准发布实施后工作的延续,为今后标准的维护管理和再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明确原“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