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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第四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协助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受交通部委托组织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管理组中至少应保留两名标准编写组的成员。标准管理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和编写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与标准相关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的办法,拨付给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第一主编单位。
  第四十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大纲批复的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制定或修订的水运工程国家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实施,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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