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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30个以上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的规定组织试设计,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试设计报告。
  (三)在送审稿报审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
  (四)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大纲中要求的提交成果。对于进行试设计的标准项目,应包括试设计报告。其中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标准编制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等。送审文件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
  (五)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总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对于总校中出现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标准编制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包括本年度主要技术工作、工作进度和需要协调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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