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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总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送审稿。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
  (四)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主要章、节及其制定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内容。其中提交的成果包括送审报告(包括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资料等。
  (五)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批复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主编单位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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