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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它标准。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二)交通部水运司对五年计划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
  第十条 年度计划根据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要求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交通部下达。
  第十二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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