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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5.标准的发布



  5.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由交通部统一编号,批准发布。
  5.0.2 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统一编号和发布。
  5.0.3 公路工程标准的出版工作由发布部门负责,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0.1 已进行项目与新发布实施的标准发生矛盾,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协调解决,必要时报交通部批准。
  6.0.2 当公路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标准规定时,应报标准批准部门审定。
  6.0.3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条文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6.0.4 有关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意见。

7.局部修订



  7.0.1 凡现行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1.标准中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2.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3.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标准相抵触;
  4.需对现行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7.0.2 标准的局部修订一般由原主编单位承担。
  7.0.3 局部修订的立项要求按本《导则》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7.0.4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分为修订大纲、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也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7.0.5 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本《导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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