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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3.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1.3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时,应向交通部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据。
  4.1.4 标准制修订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交通部;有争论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4.1.5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如需对主要起草人员、工作内容、编制进度、编制经费做较大调整,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批准。
  4.1.6 主编单位应加强对编制人员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主编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填写《公路工程标准编制进度检查表》(见附件二),并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4.1.7 标准的编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8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三)。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稿阶段。
  4.2 编制大纲阶段
  4.2.1 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编制大纲。编制大纲包括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含:
  1.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已有的工作基础;
  3.调研的主要问题及调研方法、数量和范围;
  4.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数量、方案;
  5.成果体现形式、预期目标;
  6.编制组成员及分工;
  7.详细工作进度计划等。
  编写大纲的内容应细化至标准章、节、条的名称及主要内容或说明。
  4.2.2 编制大纲应在部下达年度计划后三个月内,由主编单位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
  4.2.3 编制大纲由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编制大纲审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4.2.4 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修改编制大纲,大纲修订时间不宜超过二个月。修改后的大纲应由主编单位行文报部,修改后的大纲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4.3 初稿阶段
  4.3.1 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编制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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