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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2.0.6 凡执行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主编单位及“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2.0.7 当编制进度拖延六个月以上,且主编单位无正当理由时,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解除主编单位的编制任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3.标准或专题的立项



  3.0.1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政策,满足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标准专题项目应服务于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其成果应能满足公路工程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和修订的需要。
  3.0.2 拟申报承担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或标准专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公路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监督和院校等单位;
  2.承担过与所申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技术工作;
  3.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4.能够保障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和设备,以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
  5.标准制修订项目,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编写工作量应不少于标准章节总数的30%。标准专题项目,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总量的50%。
  3.0.3 拟申报承担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或标准专题项目,并符合3.0.2规定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中建标公路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或专题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一。
  3.0.4 “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对立项报告进行初审,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初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的年度项目,并汇总后按程序报批。
  3.0.5 交通部于每年12月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4.标准的制修订

  4.1 一般规定
  4.1.1 标准制修订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有利环保、经济合理、便于实施。
  4.1.2 标准制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凡纳入行业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验、测试验证,必要时应进行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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