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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失效]

  第十三条 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特殊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持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
  第十四条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应原状复出口,不得在境内进行任何加工或修理。
  第十六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持证人不得将其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确需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人决定放弃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复出口时,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核销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复出口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八条 根据展示活动的性质、规模及观众人数等情况,在合理数量和总值范围内,下列物品可免税进口:
  (一)展示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这些样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单价很小的广告样品;
  3.无商业用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的。
  (二)展示活动中,为示范操作机器或器件所需,并在展示过程中消耗或损坏的物品。
  (三)展示活动中,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所需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等。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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