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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93号)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01年8月3日经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66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附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见附件1)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上述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项下的货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二)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
  (三)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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