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加强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或分支机构营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本通知下发之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应当事先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到外经贸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邮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依法决定委托或者不委托;对决定委托的,颁发委托证书。
邮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委托事宜。
三、申请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运输设备;
(三)业务主管人员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本通知下发之前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在取得委托证书六个月内完成专业培训)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邮政系统的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办理邮政特快专递(EMS)业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