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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
  (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
  (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十条 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
  (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
  (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十一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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