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0号)
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 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