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第十八号局长令,《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通知》启用。现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协调管理司主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
我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部门。
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同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涉外专利合同按照
《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我局协调管理司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我局协调管理司在收到确认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法律状态属于
《办法》第
十五条情况的,以传真形式通知地方备案部门不予备案。未收到有关通知的,地方备案部门继续进行审核程序。
四、各合同备案部门按照
《办法》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