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说明,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控评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独立董事的不同意见。
第八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四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更换理由和依据。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五条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五十七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199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