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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以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九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如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沪、深证券交易所memnb@sse.com.cn和hyz@see.org.cn,将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csrckjb@csrc.gov.cn和机构部csrcdsi@csrc.gov.cn,并将上述报告的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如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如公开披露,则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第27条、第28条除外)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的证券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二章 重要提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三章 公司概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四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四章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初数、年末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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