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两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监会计字[1999]61号文《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不得少提也不得多提,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下,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附: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要提示
第三章 公司概况
第四章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十章 附则
附件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或告知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