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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制定《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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