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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40)证券发行收入,按承销项目类别(如A、B股票发行收入、国债发行收入、其他债券发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41)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按证券类别(如股票、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自营证券收入成本和差价的构成,对股票自营的差价收入还应分别列示来自新股申购、余股包销售出及二级市场投资的收入情况。
  (42)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应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3)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按收入来源(如银行存款、清算机构存款以及其他机构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按返售总价、买入总价及二者之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分别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5)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租赁收入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6)手续费支出,应披露占公司手续费支出最大的前五种手续费名称、上年和本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47)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区分客户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开列示。
  (48)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按回购总价、卖出总价及二者之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分别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9)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应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1)营业费用,应披露占公司营业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52)其他业务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53)投资收益应分长期债券投资收益、自营证券持有期间的收益、参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5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5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捐赠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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