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税项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十条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1、报表附注的披露以母公司的报表项目为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还应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如应收款项、长期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注释。
2、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3、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4、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5、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内容进行注释:
(1)银行存款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存款和公司存款,客户存款还应同时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10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冻结或封存情况。若有,须详细披露被冻结或封存的原因及金额。
(2)清算备付金
按币种分别列示客户备付金和公司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还应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分别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