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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2002年2月5日)

  第一条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最低要求。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财务报表编制的基准
  3、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4、税项
  5、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6、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7、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8、净资本
  9、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10、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1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2、或有事项
  13、承诺事项
  1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5、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准报告期内发生合并、分立事项的公司,应说明处理合并、分立事项的基本会计原则和作价依据。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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