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检查
《失业保险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公布《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三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围绕贯彻落实
《条例》,在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为促进改革和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一个时期,失业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认真总结
《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差距和问题,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失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执行
《条例》情况的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定施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
《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性政策与
《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是否衔接一致。
(二)扩大覆盖范围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已参保人员数和应参保人员数(按国家统计部门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的差距,并分析原因;中直企业及省属企业参保情况;事业单位参保情况;单位未参保原因、数量、分布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列出职工人数100人以上未参保单位的名单。
(三)基金征缴情况。重点检查缴费基数核定是否准确,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对比情况;月人均缴费额的变化情况;失业保险费征收方式调整情况;2001年当期及累计欠费情况并列出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单位的名单。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应发未发问题及涉及人数、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有骗取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及防范措施;是否实行由经办机构出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是否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实际支出计算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