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四)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化工企业及以棕榈硬脂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除外;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七)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8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甜菜糖产区为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
(八)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1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一般贸易配额(A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一)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按比例计算的应分配数量过少的,不予分配配额。
五、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者,凭外经贸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