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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全年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0、2001年两年所发配额的年平均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生产企业实际进口量不足100吨的可按100吨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实际进口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的全年累计申请数量,生产企业不超过100吨,指定经营企业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企业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向国家计委申请增加进口配额。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及关税配额余量,适当调整申请者的关税配额限制数量。
  第十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最终用户在配额签发三个月内未进口的,可以凭货物提单原件到授权机构申请延期。授权机构经核实后可批准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十四条 200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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