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