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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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